首页 >> 学习 >>政采 >>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堂承包/管理/食材配送等招标资格条件的设置问题及招标投标应对策略
详细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堂承包/管理/食材配送等招标资格条件的设置问题及招标投标应对策略

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食堂承包经营招标资格条件合理吗?》一文发布后,大家纷纷留言或私信交流,存在一定争议。结合大家交流意见,再次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就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堂承包/管理/食材配送等招标资格条件的设置问题及招标投标应对策略,再综合总结一下: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招标条件中的设置须同时遵循满足食品餐饮行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有关强制性规定+招投标领域《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关于招标条件设置的规定。


一、食品餐饮行业强制性规定

1、食品许可制度

首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除少部分特殊情况外,在我国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其中,特别注意第四款规定: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规定,可参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一地一许可”及特例


其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提出了总体要求,即: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由此可见,食品经营许可一般是针对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的特定经营地点而言,而非一定是其营业执照的“住所”地点,实行一证、一地点、一企业绑定许可。
其中的例外情况:已在一个经营场所取得从事自动设备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许可或者备案的,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从事自动设备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可凭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3、申办许可范围规定

再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即许可的具体范围

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三大类,即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根据主要经营项目,只能选其一,不能复选;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可以复选;特殊情况需加括号注明内容。

该条款对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的具体范围均有相对比较明确的描述,企业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前述申办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会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中进行注明,参考下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格式。




4、申办对象规定

原则上,食品经营许可谁经营谁申办

但是,《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八条等明确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开立食堂的,集中用餐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管理责任,对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同时,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企业,也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笔者认为:这里“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是指前述食堂除了用餐单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外,承包单位还应该按照经营项目范围分以下情况申办食品经营许可:1.如果是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则需按“一地一证”原则在承包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地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2.如果是食品经营管理的,已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经营场所取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许可或者备案的,无需再申办,凭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从事经营活动即可。


二、招标条件设置

通过上述梳理,大致对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了一定认识,接下来是如何在招标项目中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条件进行设置。按招标采购条件类型,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食堂餐饮经营承包项目(包工包料,自负盈亏)

常见于学校、机关单位将食堂经营对外承包,规定套餐菜品内容及上限价等,由中标单位自行采购食材、自行经营管理,包工包料、自负盈亏的项目。此种项目对应食品经营许可申办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项目适用于前述食品餐饮行业强制性规定内容中一地一许可”制度,即由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按食堂经营场所地点申办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餐饮服务),招标文件可要求投标单位承诺在中标后办理。

如涉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开立食堂的,由于集中用餐单位自身还需要申办食品经营许可,鉴于餐饮企业行业经验丰富,可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在中标后协助用餐单位(招标人)办理。

这是我们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食堂承包经营招标资格条件合理吗?》一文中主要表达的观点。


2、食堂管理服务类项目(管理,包工不包料)

常见于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采购食材,中标人派人进行经营、管理,收取人工管理费用的项目。此种项目对应食品经营许可申办范围内的食品经营管理项此种项目适用“一地一许可”及“特例”。如果中标单位未取得过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许可,则需在管理的食堂项目地址申办许可(经营项目:食品经营管理);如已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经营场所取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许可或者备案的,可以凭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从事经营活动即可,无需重新办理许可。招标文件可要求提供已在其他地方申办包含“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要求投标单位承诺在中标后办理。

如涉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开立食堂的,由于集中用餐单位自身还需要申办食品经营许可,鉴于餐饮企业行业经验丰富,可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在中标后协助用餐单位(招标人)办理。


3、食材配送项目


常见学校、机关等食堂的食材配送招标项目,中标单位向招标人销售供应、配送食堂食材。此种项目对应食品经营许可申办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项目,从事食品销售的企业需要提前在销售场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食品销售)。另外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故食材配送类项目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许可范围应包含食品销售;也可要求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供货的食材必须是其自行生产的食品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项目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有关,建议招标项目资格条件可参考上述观点进行设置


三、投标应对策略

鉴于前述食品行业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可能的存在要求,笔者对餐饮投标企业提供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1、提前做好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申办

提前申办做好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特别是食品销售、食品经营管理的许可。在食材配送招标项目中,如果无食品销售的许可,可能投标的资格都没有;如果提早在某些经营地点办理了许可范围包含食品经营管理的许可,方便后续在其他项目地点使用。


2、投标过程中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某些遇到某些项目不合规地将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招标资格条件的,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要求对该不合规资格条件进行纠正取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法招标采购的政采、国有企业资金项目招标资格条件的设置基本原则不是为了提前筛选优秀的投标单位,限制实力一般的单位,而需要给满足法定基本要求的潜在投标商给予同等参与竞争的机会,违反这一前提将会不合规、不合法。至于选择综合实力最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进行综合设定,实现最终“择优”中标,保障项目实施、食品安全的目的。


虽然《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要求,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这表明在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采购过程中,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前是没法提前申请办理并获得该食堂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必须在中标并签订合同后,以采购人的食堂作为经营场所,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申请。因此,在采购阶段要求投标人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不符合法规要求,不应设置该资质要求

热心网友追问:在采购文件中不能设置《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如何确保中标人满足项目需求呢?对此,我们认为,在采购文件编制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虽然在招标采购阶段不能设置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的要求,但还是应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该许可证或备案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取得,并作为实质性条款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二是,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第15条: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承包经营企业要法依规配备配齐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在编制“发包人要求”时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4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规定,对投标人项目部成员中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提出相应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管局五部委于7月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涉及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五类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承包经营。《通知》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到:“要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罗老师在为企业提供招标投标合规咨询过程中,经常发现客户提供审阅的食堂承包经营招标文件中,将“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


那么,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食堂承包经营招标资格条件合理吗?

答案是:不合理,也不合规合法。

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定义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营业执照等,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合法主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其次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五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


可见,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针对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需要依法分别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是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对于处理招标阶段的食堂承包经营项目,中标人未可知,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是不可能具有该招标的特定地点的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那是中标之后食堂开办前应该办的行政许可手续,因此不合理。

若提供其他项目(类型)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材料,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则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因此不合规合法。

作为招标采购人,建议招标阶段在招标文件中提前明确,将申办(协助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约定作为后续中标单位项目实施合同的工作内容。

作为投标人,建议若遇到将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食堂承包经营招标资格条件,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要求对该不合规资格条件进行纠正取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食堂外包服务采购,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合理吗?


很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有食堂,食堂外包服务是政府采购中比较常见的项目。在某个食堂外包服务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载明: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取得本项目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现行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这就意味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因此,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取得本项目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是没有问题的。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取代现行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办法虽然没再提“一地一证”,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这与上面一地一证原则是一致的。


有一种常见的疑问是:我们单位食堂只做饭菜给内部职工,且不收费,不对外经营,是否可以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呢?对于这个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曾经答复过:单位食堂制作饭菜提供给内部职工食用属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国家对从事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无论从事餐饮服务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还有一个问题,食堂服务既然包含制作食品的过程,那么,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载明:投标人须同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这样规定合理吗?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这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地一证”原则明显不同。但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


所以,回到开头的问题,食堂外包服务采购,只需要供应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不需要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