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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堂承包/管理/食材配送等招标资格条件的设置问题及招标投标应对策略《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食堂承包经营招标资格条件合理吗?》一文发布后,大家纷纷留言或私信交流,存在一定争议。结合大家交流意见,再次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就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堂承包/管理/食材配送等招标资格条件的设置问题及招标投标应对策略,再综合总结一下: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招标条件中的设置须同时遵循满足食品餐饮行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有关强制性规定+招投标领域《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关于招标条件设置的规定。 一、食品餐饮行业强制性规定 1、食品许可制度 首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除少部分特殊情况外,在我国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其中,特别注意第四款规定: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规定,可参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一地一许可”及特例 3、申办许可范围规定 再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即许可的具体范围: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三大类,即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根据主要经营项目,只能选其一,不能复选;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可以复选;特殊情况需加括号注明内容。 该条款对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的具体范围均有相对比较明确的描述,企业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前述申办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会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中进行注明,参考下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格式。 4、申办对象规定 原则上,食品经营许可谁经营谁申办。 但是,《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八条等明确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开立食堂的,集中用餐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管理责任,对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同时,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企业,也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笔者认为:这里“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是指前述食堂除了用餐单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外,承包单位还应该按照经营项目范围分以下情况申办食品经营许可:1.如果是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则需按“一地一证”原则在承包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地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2.如果是食品经营管理的,已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经营场所取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许可或者备案的,无需再申办,凭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从事经营活动即可。 二、招标条件设置 通过上述梳理,大致对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了一定认识,接下来是如何在招标项目中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条件进行设置。按招标采购条件类型,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食堂餐饮经营承包项目(包工包料,自负盈亏) 常见于学校、机关单位将食堂经营对外承包,规定套餐菜品内容及上限价等,由中标单位自行采购食材、自行经营管理,包工包料、自负盈亏的项目。此种项目对应食品经营许可申办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项目,适用于前述食品餐饮行业强制性规定内容中“一地一许可”制度,即由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按食堂经营场所地点申办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餐饮服务),招标文件可要求投标单位承诺在中标后办理。 如涉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开立食堂的,由于集中用餐单位自身还需要申办食品经营许可,鉴于餐饮企业行业经验丰富,可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在中标后协助用餐单位(招标人)办理。 这是我们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食堂承包经营招标资格条件合理吗?》一文中主要表达的观点。 2、食堂管理服务类项目(管理,包工不包料) 常见于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采购食材,中标人派人进行经营、管理,收取人工管理费用的项目。此种项目对应食品经营许可申办范围内的食品经营管理项目,此种项目适用“一地一许可”及“特例”。如果中标单位未取得过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许可,则需在管理的食堂项目地址申办许可(经营项目:食品经营管理);如已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经营场所取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许可或者备案的,可以凭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从事经营活动即可,无需再重新办理许可。招标文件可要求提供已在其他地方申办包含“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要求投标单位承诺在中标后办理。 如涉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开立食堂的,由于集中用餐单位自身还需要申办食品经营许可,鉴于餐饮企业行业经验丰富,可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在中标后协助用餐单位(招标人)办理。 3、食材配送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项目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有关,建议招标项目资格条件可参考上述观点进行设置。 三、投标应对策略 鉴于前述食品行业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可能的存在要求,笔者对餐饮投标企业提供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1、提前做好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申办 提前申办做好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特别是食品销售、食品经营管理的许可。在食材配送招标项目中,如果无食品销售的许可,可能投标的资格都没有;如果提早在某些经营地点办理了许可范围包含食品经营管理的许可,方便后续在其他项目地点使用。 2、投标过程中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某些遇到某些项目不合规地将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招标资格条件的,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要求对该不合规资格条件进行纠正取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