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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磋商小组的组成人数应为几人?

某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达到所在地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未达到1000万元,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评审前抽取专家环节,对磋商小组的组成人数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产生分歧。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认为磋商小组人数满足3人即可,但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委人数应为5人。





笔者更赞同采购代理机构的观点,因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出台时间为2013年12月19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出台时间是2014年12月31日,在74号令出台之后,因此74号令出台时列举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并没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但根据2017年7月11日修订后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招标方式并不包含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虽然在74号令颁布时尚未出台,但依然属于《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之一,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文号是财库〔2014〕214号,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财政部令,理应执行74号令的规定。



因此,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磋商小组满足3人及以上单数即符合要求,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磋商小组的人数应按74号令的规定满足5人及以上单数要求,如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议参照87号令的规定组成7人以上单数的磋商小组更妥。





适用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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