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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造师的知识分享建造师,就是俗称的一建、二建,在施工招投标项目中至关重要。根据《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等相关法规以及住建部官网的一些回复,总结了一些有关知识,分享给大家: (一)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这一条是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人被投诉成功率最高的一条。目前没有统一的平台查询建造师是否有在建工程,所以大多数投诉成功的都是根据各地招标网站中的中标公告。但是,如果在建工程的甲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并出具证明的话,该投诉不会成功。 (二)一建和二建的区别。 简单说,一级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如果再准确一点的,要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规定来确定。而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不一定非得由建造师来担任。 关于建设工程如何划分大中小型,根据的是《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不同专业划分不太一样,比如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3000平方米以下为小型工程;通信线路工程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为小型工程。 对于某些框架类项目,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工程应依据单个订单的规模。所以大多数施工框架招标,项目负责人未必一定需要建造师。 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均可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三)关于建造师的专业。 一级建造师原来为14个专业,后来合并为10个专业,即:1、建筑工程(合并原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2、公路工程;3、铁路工程;4、民航机场工程;5、港口与航道工程;6、水利水电工程;7、市政公用工程;8、通信与广电工程;9、矿业工程;(原矿山工程专业和冶炼工程专业的土木部分);10、机电工程(原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和原冶炼工程机电部分)其中,冶炼工程(土木部分)与冶炼工程(机电部分)原为冶炼工程一个专业。 二级建造师有六个专业:建筑、机电、市政、水利、公路、矿业。 所以通信与广电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是没有二级注册建造师的。 (四)关于建造师证书 住建部办公厅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全部使用电子证书。关于一建的电子证书有两个地方要注意,一个是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经常有投标人因为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时限被否决投标;还有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投标时也有一建电子证书未签名被否决投标的。 二建证书目前还未推行电子证书。 (五)关于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的问题。 在2021年之前,由于一建的继续教育工作没有开展,因此很多一建的证书都过了有效期,但是住建部也发文规定不在有效期内的一建证书,继续有效。但是在2021年以后,住建部逐步在全国开展一建的继续教育与延续注册工作。根据住建部颁发的《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因此,到目前为止,一建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都属于无效证书。 (六)建造师证书注册到总公司,可否由分公司缴纳社保? 有人曾在住建部官网提问:建造师证书注册到总公司,而社保在分公司缴交,是否违规? 住建部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在分公司缴纳社保,注册在公司的情形,不属于“挂证”。 住建部之所以不能直接回复“不违规”,是因为关于社保问题不在其管辖范围内,所以他只能回复不属于挂证,至于人是总公司的,分公司缴纳社保是否合法,住建部不负责回复。 关于分公司缴纳社保这个事也查询了一些文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但是基本都认为是合法的,而且现实中社保机构对于分公司缴纳社保的情况也是认可的,更是证明这种情况合法合规。 以上是一些关于建造师的知识,不足之处,敬请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