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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的时候,发现有两家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请问,应当同时认定这两家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还是只认定其中一家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如果只认定其中一家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那么如何认定哪一家不符合?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若发现两家供应商存在以上情形,则应将两家供应商同时作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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