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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明令取消的资质可否作为加分项?

#基本案情#


2019年,某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总投资额约800万元,使用财政性资金。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一级及以上资质可以加3分;二级资质的加2分,三级资质的加1分。


问题一:园林绿化资质取消后,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问题二:如果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不能作为加分项,如何来判定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案例分析


01

园林绿化资质已经取消,不得以其他任何资质作为代替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取消了园林绿化资质。同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2019年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再次重申,禁止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禁止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取消资质的目的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市场活动,如果一方面取消资质许可,另一方面又用另一个资质加以代替,会造成换汤不换药的效果,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02

投标人的能力可以从履约能力、信用记录、人员要求等方面综合判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核投标人的能力:

1. 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可以分解为主体要合格(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要合格(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工程业绩);财务状况要合格(不能处于破产、分立、合并或资产被冻结等情况);人员要合格(相关的专业教育、相关的职称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兜底条款)。

2. 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取消资质后,“信用”将作为项目投标、评标的重要参考: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并将其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投标人资质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3.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启示#


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考核,资质并不是唯一的条件。招标人应从企业类似业绩、项目管理团队能力等多方面考核企业能力,避免触犯国家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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