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工建 >> 案例 |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限定的所有制形式
详细内容

案例 |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限定的所有制形式


案  例




某市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管网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限国有企业投标。”有一民营企业 H 公司参与投标。


分  析




企业所有制形式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种。其中,公有制又可以分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非公有制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此外,还有混合所有制企业,包含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不同所有制混合的企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因此,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对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提出明确要求外,招标人不得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歧视、排斥不同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参加投标竞争。


但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选择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不受上述法律法规中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特定要求的约束,可以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


本案例中,某水务有限公司的招标项目是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为国有企业,投标人 H 公司是民营企业,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