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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潜在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任何问题,招标人都必须澄清答复吗?

【案情】

某国有企业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载明,投标人需满足项目负责人业绩条件与企业业绩条件,文件发出后,有投标人提出疑问“一个项目是否既可以用于企业业绩同时用于项目负责人业绩”,招标人项目管理部门表示,该问题属于典型的投标人个人理解偏差,并不属于招标文件澄清范围,没有必要回答。请问,招标人项目管理部门的观点是否合理?

【分析】

该观点合理。

《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可以对自己认为需要澄清的内容主动加以澄清,也可以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

澄清指的是,对招标文件中内容不清楚、遗漏、错误、相互矛盾、含义不清、或者违法违规的地方作出书面解释,使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能够准确理解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的含义。澄清发生的原因在于,招标文件内容本身存在缺陷;澄清的直接目的在于,纠正招标文件错误;澄清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招标人权益,提高采购质量。

本案,投标人提出的“一个项目是否既可以用于企业业绩同时用于项目负责人业绩”,成了“不成问题的问题”。项目负责人业绩与企业业绩属于不同维度,一个是个人业绩,一个是企业业绩,投标人基于个人理解或其他原因提出如此问题,与招标文件内容本身无关,即本项目招标文件在内容表述上并未存在有待修正的缺陷错误,因此,从保障招标人权益,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角度,对于此类问题,招标人可以不予澄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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