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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采购前

1.政府采购意向公告。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公开采购意向。

2.单一来源公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采购中

1.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日;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4.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 个工作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询价。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7.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开放式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8.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以公告形式邀请供应商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申请文件的时间自采购公告、邀请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向所有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研发谈判文件,邀请其参与研发竞争谈判。从研发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采购人可以对已

发出的研发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导致供应商准备时间不足的,采购人按照研发谈判文件规定,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谈判小组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9.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采购后

1.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要求,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2.框架协议结果公告。封闭式框架协议成交结果单笔公告应

在签订合同后2日内进行公告。封闭式框架协议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开放式框架协议征集人应当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并动态更新入围供应商信息。

3.终止公告。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4.合同公告及变更公告。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5.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6.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主管预算单位应汇总所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并于次年3月15日前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7.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8.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月度记录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9.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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