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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食堂承包经营招标资格条件合理吗?那么,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食堂承包经营招标资格条件合理吗? 答案是:不合理,也不合规合法。 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定义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营业执照等,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合法主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其次,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可见,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针对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需要依法分别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是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对于处理招标阶段的食堂承包经营项目,中标人未可知,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是不可能具有该招标的特定地点的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那是中标之后食堂开办前应该办的行政许可手续,因此不合理。 若提供其他项目(类型)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材料,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则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因此不合规合法。 作为招标采购人,建议招标阶段在招标文件中提前明确,将申办(协助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约定作为后续中标单位项目实施合同的工作内容。 作为投标人,建议若遇到将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食堂承包经营招标资格条件,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要求对该不合规资格条件进行纠正取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