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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多样性,分包谈判采购,算不算“化整为零”?采购人采购一批物资,资金为省级预算下达,如打包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因物资需求多样性,不属于同一品目分类或者类别的货物,现采购人依法分包采购,分包后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此种做法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28 条规定的“化整为零”的界定?

需求多样性,分包谈判采购,算不算“化整为零”?

采购人采购一批物资,资金为省级预算下达,如打包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因物资需求多样性,不属于同一品目分类或者类别的货物,现采购人依法分包采购,分包后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此种做法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28 条规定的“化整为零”的界定?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采购项目采用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在实施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不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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