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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第682号:横向比较不可取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评分项目采用各投标人横向比较,没有客观量化。

财政部认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公告全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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