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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资格条件涉嫌违法,怎么办?

#基本案情#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公告中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后,招标人通过发布澄清公告方式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说明:因项目规模未达到一级标准,资格条件中资质降低为“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案例分析


01

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违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规定,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本案例招标公告中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与项目规模所需的资质要求不符,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违法。


02

招标人的做法不正确

招标公告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应当重新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澄清或修改属于原违法行为的补救措施,如果违法行为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且纠正后不影响中标结果的,不需要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但如果澄清或修改后仍影响中标结果,需要重新招标,否则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就本案例而言,招标人如果不重新招标,仅修改招标文件,则对符合修改后资格条件的未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是不公平的,因为不重新招标让其失去了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因此,当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改变时,基于公平原则,只能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启示#


招标文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设定苛刻的资格条件,要求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提供差别化信息,隐瞒重要的信息等做法,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其结果必然会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并影响中标结果,并且还有可能因投标人数量过少而导致招标失败。对于无法通过澄清修改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后再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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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本案例中,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条件是二级,招标文件发售截止后,招标人发现本项目建筑面积为 12 万 m2,建筑高度为 100m 以下,但有两栋楼的单体跨度达到 42m。根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本项目只能由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担,因此在投标截止前 15 日修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为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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