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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对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可以指定或推荐品牌吗?

 某采购人咨询,政府采购项目虽然不得指定特定的产品品牌或供应商,但货物类项目对组成产品的主要零部件是否可以指定或推荐品牌?



      笔者认为不可以,不合规,指定或推荐产品主要零部件的品牌依然属于隐性地指定特定品牌或供应商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因为货物类产品的主要零部件有自产,也有配套厂商协作生产,但无论主要零部件是自产或者是配套供货,都有明确的生产厂商或品牌,而且每个成品产品的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商各不相同。如果指定产品主要零部件的品牌,就相当于指向了特定的某个或某几个特定产品,对其他未使用这些指定或推荐品牌零部件的产品而言,就构成了排他性,有失公允。




适用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六)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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