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国库司留言 >> 工作中,遇到一例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后20天,再次发布废标更正公告,仅是原因进行修改,仍为废标,时间方面法律法规要求吗?若供应商对第一次发布的废标公告原因进行了质疑,并对答复不满意进行投诉;监督部门如何处理投诉?
详细内容

工作中,遇到一例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后20天,再次发布废标更正公告,仅是原因进行修改,仍为废标,时间方面法律法规要求吗?若供应商对第一次发布的废标公告原因进行了质疑,并对答复不满意进行投诉;监督部门如何处理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九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按照合法性原则,对再次发布废标公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进行审查。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