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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未参加二次报价的供应商是视为放弃响应资格还是以第一次报价作为评审报价?

答:未参加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应视为放弃响应资格,不能以第一次报价作为评审报价。


一般情况下,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磋商小组应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均不得少于3家。


但是,根据《政府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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