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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塞山区《采购人政府采购分级内控管理制度》第一批参考文本的通知

区直各预算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 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5号),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委会、澄月街道两个采购人单位的内控制度文本印发给你们,仅供参考。

附件:1.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采购分级

内控管理制度

2.澄月街道政府采购分级内控管理制度

黄石市西塞山区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附件1

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采购分级

内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发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鄂政办发〔2020〕5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黄石市西塞山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重点工作的提示》、《西塞山区政府采购专员记分管理(试行)》、《西塞山区“采购人内控建设分级管理” 湖北省先行区创建方案》,特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分级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构建严谨规范、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级职责权限,强化风险防控,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采购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属于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采购专员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报和执行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及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主要责任。工业园区财政所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负监督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全面覆盖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内所有政府采购活动,涵盖采购需求的提出、预算编制、计划备案、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 内控管理职责划分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建立包括加强采购需求、采购预算、信息公开、政策执行、项目落实、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内容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内控管理职责。

第五条 采购专员应明确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本单位实行政府采购专员备案制,政府采购专员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一)签章备案。政府采购专员人选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研究确定后,填写《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专员备案表》、《西塞山区政府采购专员备案表》,报区财政局录入政府采购专员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二)岗位培训。政府采购专员需定期参加区财政局每年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及测试。

(三)相对固定。政府采购专员应当保持相对固定,确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政府采购专员的,应当重新填报备案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报备。

(四)主体责任。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因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落实整改。

第六条 本单位设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班子成员和一名专职政府采购人员组成,应当保持相对固定,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及重大事项决策,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正确方向。

分管领导必须是单位班子成员,采购专员原则上从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中产生。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内设机构及人员。采购专员作为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分管领导应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支付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工业园区纪工委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设置岗位AB角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考核和评价,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和轮岗, 对不称职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不相容岗位应分离。

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学习及培训。

第九条 若本单位开展职位晋升、评优评先等活动,政府采购星级专员优先。

 

第三章 政府采购分级管理

第十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及重要程度,将政府采购项目科学划分为不同等级,并实行严格的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重大采购项目(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项目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应作为工作重点,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班子成员亲自过问、亲自部署,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第十二条 一般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单位配合采购专员按照既定流程和规范进行采购,同时接受政府采购分管领导和工业园区纪检干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在简化采购流程的同时,也必须本着市场竞争的原则进行比价,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用“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专员不得自行提高采购标准。20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以下的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200万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门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具体政府采购预算步骤如下: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于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20日内,在西塞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随部门单位预算公开时同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

(三)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重大采购项目(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项目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遵循无意向不采购原则,随部门预算公开时,同步一次性在湖北省政采购网上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于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年中新增项目,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前30日。紧急采购不适用。

(四)政府采购绩效自评。重大采购项目(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项目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开始前提交政府采购自评申请并出具报告。

(五)制定采购需求。符合以下条件重大采购项目,本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指定采购需求,重点关注需要开展调查的项目。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自包括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五章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第十五条 采购机构应当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绿色采购、科技创新、合同融资等政府采购政策。

(一)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若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

(二)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20%(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按4%-6%评审优惠(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三)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事优惠。

(四)政采贷”实行利率优惠20%、1天放款、0抵押、0跑腿的“2100”模式,根据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需求,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银行机构应实行应贷尽贷,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在采购文件中对我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政策进行文字阐述,包含公开网址和链接;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完成备案,与银行机构和中标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锁定付款账户;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进行履约验收,及时按约定账户付款。

(五)推行“只需一个承诺,免去一摞证明"的基本资格条件线上承诺,只提供一份《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以数字化授权方式代替资信、纳税、缴纳社保以及未违法失信等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文件、合同落实预付款制度。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结合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诚信状况积极落实预付款制度。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支付预付款;对于中小微企业、资信良好的供应商,鼓励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轻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七)完成“832平台”采购工作。科学测算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的预留份额,预留份额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照序时进度在“832平台”上完成采购任务、尽快完成下订单后的后续流程,做好线上爱心消费助农兴农工作,按照每年832平台采购金额不低于前一个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八)所有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先行先试工作。在项目各阶段实施《需求标准》,确保设计与施工符合绿色要求,积极使用绿色建材,强化现场监管,制定严格的履约验收标准。

(九)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不得出现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行为。

(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条件的服务类项目积极落实政府采购项目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第六章 合同签订和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本单位应在上传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支付,逾期支付资金的将追究项目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各采购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七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示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采购科室、采购专员应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发布采购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

(一)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预留情况和落实执行情况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

(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

第二十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第八章 履约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对项目有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作出履约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并且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履约验收公告。做好履约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要求有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第九章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台账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存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所有采购文件资料,采购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采购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章 处理答疑事件

第二十六条 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有效答复。依法依规答复询问、质疑、投诉,按规定处理质疑事项。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单位的询问后,应当及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一章  风险防控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分管班子成员及工业园区纪检干部应依法依规做好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内部检查监督。强化对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特别是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组织、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等环节,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一经发现有采购专员扣分情况,取消采购专员全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工业园区财政所应加强对采购预算的审核把关和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防止超预算采购和资金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 工业园区纪工委要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该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自 202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2

 

澄月街道政府采购分级内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发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鄂政办发〔2020〕5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黄石市西塞山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重点工作的提示》、《西塞山区政府采购专员记分管理(试行)》、《西塞山区“采购人内控建设分级管理” 湖北省先行区创建方案》,特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分级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构建严谨规范、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级职责权限,强化风险防控,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采购科室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属于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采购专员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报和执行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及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主要责任。财务部门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负监督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全面覆盖我部门单位内所有政府采购活动,涵盖采购需求的提出、预算编制、计划备案、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 内控管理职责划分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建立包括加强采购需求、采购预算、信息公开、政策执行、项目落实、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内容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内控管理职责。

第五条 采购专员应明确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归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本单位实行政府采购专员备案制,政府采购专员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一)签章备案。政府采购专员人选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研究确定后,填写《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专员备案表》、《西塞山区政府采购专员备案表》,报区财政局录入政府采购专员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二)岗位培训。政府采购专员需定期参加区财政局每年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及测试。

(三)相对固定。政府采购专员应当保持相对固定,确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政府采购专员的,应当重新填报备案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报备。

(四)主体责任。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因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落实整改。

第六条 本单位设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由本单位一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同志和一名专职政府采购人员组成,应当保持相对固定,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及重大事项决策,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正确方向。

分管领导必须是单位班子成员,采购专员原则上从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中产生。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内设机构及人员。采购专员作为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分管领导应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支付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单位纪检干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设置岗位AB角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考核和评价,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和轮岗, 对不称职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不相容岗位应分离。

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学习及培训。

第九条 若本单位开展职位晋升、评优评先等活动,政府采购星级专员优先。

 

第三章 政府采购分级管理

第十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及重要程度,将政府采购项目科学划分为不同等级,并实行严格的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重大采购项目(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项目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应作为工作重点,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过问、亲自部署,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第十二条 一般采购项目由采购科室配合采购专员按照既定流程和规范进行采购,同时接受政府采购分管领导和单位纪检干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在简化采购流程的同时,也必须本着市场竞争的原则进行比价,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用“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专员不得自行提高采购标准。20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以下的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200万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门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具体政府采购预算步骤如下: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于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20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随部门单位预算公开时同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

(三)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重大采购项目(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项目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遵循无意向不采购原则,随部门预算公开时,同步一次性在湖北省政采购网上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于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年中新增项目,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前30日。紧急采购不适用。(四)政府采购绩效自评。重大采购项目(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项目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开始前提交政府采购自评申请并出具报告。

(四)制定采购需求。符合以下条件重大采购项目,本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指定采购需求,重点关注需要开展调查的项目。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自包括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五章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第十五条 采购机构应当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绿色采购、科技创新、合同融资等政府采购政策。

(一)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若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

(二)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20%(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按4%-6%评审优惠(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三)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事优惠。

(四)政采贷”实行利率优惠20%、1天放款、0抵押、0跑腿的“2100”模式,根据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需求,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银行机构应实行应贷尽贷,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在采购文件中对我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政策进行文字阐述,包含公开网址和链接;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完成备案,与银行机构和中标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锁定付款账户;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进行履约验收,及时按约定账户付款。

(五)推行“只需一个承诺,免去一摞证明"的基本资格条件线上承诺,只提供一份《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以数字化授权方式代替资信、纳税、缴纳社保以及未违法失信等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文件、合同落实预付款制度。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结合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诚信状况积极落实预付款制度。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支付预付款;对于中小微企业、资信良好的供应商,鼓励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轻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七)完成“832平台”采购工作。科学测算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的预留份额,预留份额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照序时进度在“832平台”上完成采购任务、尽快完成下订单后的后续流程,做好线上爱心消费助农兴农工作,按照每年832平台采购金额不低于前一个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八)所有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先行先试工作。在项目各阶段实施《需求标准》,确保设计与施工符合绿色要求,积极使用绿色建材,强化现场监管,制定严格的履约验收标准。

(九)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不得出现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行为。

(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条件的服务类项目积极落实政府采购项目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第六章 合同签订和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本单位应在上传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支付,逾期支付资金的将追究项目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各采购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七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示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采购科室、采购专员应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发布采购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

(一)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预留情况和落实执行情况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

(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

第二十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第八章 履约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应对项目有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作出履约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并且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履约验收公告。做好履约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要求有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第九章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台账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存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所有采购文件资料,采购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采购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章 处理答疑事件

第二十五条 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有效答复。依法依规答复询问、质疑、投诉,按规定处理质疑事项。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单位的询问后,应当及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一章  风险防控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分管领导及单位纪检干部应依法依规做好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内部检查监督。强化对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特别是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组织、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等环节,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一经发现有采购专员扣分情况,取消采购专员全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采购预算的审核把关和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防止超预算采购和资金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单位纪检干部要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该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自 202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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