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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采购人内控建设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宜城市采购人内控建设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不断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好“谁采购,谁负责”工作要求,强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防范和控制政府采购业务风险,提高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公信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关于做好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采购人内控建设分级管理要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清晰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增强政府采购领域依法行政意识,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二、主要内容
(一)分事行权。采购人要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离,明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运行机制,接受财政监督检查,确保采购项目执行程序严谨、环环相扣、相互制约。
(二)分岗设权。采购人要认真梳理政府采购业务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
(三)分级授权。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额度明确不同的分级审批梳理,加强重点环节和流程管控,实现权责一致和高效协作。
三、具体任务
(一)执行采购专员制度
1.采购人应当按照《宜城市政府采购专员制度实施方案》和《宜城市财政局 宜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专员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执行采购专员制度,各单位政府采购专员确定或者变更后必须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采购专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管理和对外协调沟通。
2.政府采购专员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科学设岗定责
1.界定岗位职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认真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风险事项等台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
2.不相容岗位分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采购执行与质疑答复、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3.相关业务多人参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员对于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4.实施定期轮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轮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风险等级高的岗位原则上应当缩短轮岗年限。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三)完善决策机制
1.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2.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等重点环节时应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四)加强内部审核
1.采购人应当依据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细化内部审核的各项要素、审核标准、审核权限和工作要求,实行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
2.在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基础上,对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答复询问质疑及其他有时间要求的事项,要细化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对照要求逐层把关。
(五)强化行业管理
1.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含所属二级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明确与所属单位在采购预算、实施计划、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等内部审核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采购预算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2.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采购预算、备案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论证、确定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公开采购信息、答复询问质疑、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合同验收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并统筹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3.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培训。
(六)规范流程控制
1.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部审查制度,提高编报与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落实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份额等政府采购政策。
2.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明确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和决策流程,确保依法、自主、择优选取采购代理机构;建立采购代理协议的内部审核制度,确定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等事项,做到权责清晰、一事一议。
3.制定采购需求。建立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组织需求论证相分离的管理制度。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无确定采购需求的不得采购。确定采购需求还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实行项目风险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并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同时采购需求须及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4.确认采购文件。建立采购文件内部确认制度,确保采购文件既能完整真实反映采购需求,又符合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等要求,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反馈信息。采购文件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绿色环保等政策,对于列入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的产品,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
5.委派采购人代表。建立采购人代表委托参加评审的制度,完善委派监督人员对专家抽取、现场评审的监督制度。
6.确定采购结果。建立采购结果内部确定制度,确保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满足采购需求,并做到及时反馈信息。
7.执行采购合同。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内部审核制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制度,明确办结时限,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要求及时完成公告及备案工作。
8.开展履约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及《宜城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建立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验收,提高履约验收效率。
9.强化保证金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要建立督促检查和管理机制,及时纠正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保证金等行为,维护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10.健全档案管理。建立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并妥善保存。
11.变更采购方式和进口产品采购。建立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的内部会商决策制度,需求制定与组织专家论证相分离的制度,确保选择的采购方式符合采购需求、情形适用得当、客观依据充分。
12.处理询问和质疑。采购人应该严格按照《宜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建立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答复制度,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确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询问、质疑答复。
(七)明确时间节点
1.在初步确定项目预算金额后,原则上应于正式采购活动开始前不少于 30 日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录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同步推送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采购合同签订的2个工作日内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公开合同信息,同步推送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人应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和宜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且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后,于7日内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合理组成验收小组,完成履约验收工作。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采购人应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于小微企业,鼓励将合同预付比例提高到50%,减轻小微企业资金压力。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组织专人及时进行答复,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八)强化利益冲突管理
1.采购人应当厘清利益冲突的主要对象、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明确与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评审专家交往的基本原则和界限,细化处理原则、处理方式和解决方案。
2.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采购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二)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管理机制。采购人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具体任务,抓紧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风险,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三)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的督导,强化运行监督,将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对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内控制度的,将采取约谈、书面提醒、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宜城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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