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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案例分析大赛-案例一

【案例一】解析参考


案例回顾

      2024年8月16日,某采购单位就一批家具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为450万元,最高限价为420万元。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其中商务分为40分,技术分为25分,价格分为25分;投标保证金为8.5万元,质保金为4万元;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可免于提交投保保证金、质保金,同时可享受价格评审扣除8%的优惠;为了保证采购效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最高限价70%的为无效投标。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收到A、B、C、D、E、F共六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开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发现F供应商的代表全程未到场,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认定F供应商放弃投标资格,并对A、B、C、D、E五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E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提供了小微企业名录截图,故认定其投标无效,A、B、C、D四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移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除了A自身的公章外,同时还加盖了产品制造商的公章;B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填写成“项目名称”;C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完整,但C供应商为事业单位;D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有模板,未填写内容;除此外,四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对此评标委员会认定,A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书面要求B供应商就误填内容进行澄清更正;C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书面要求D供应商进行澄清补正。在规定时间内,B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进行澄清更正,D供应商完成澄清补正,评标委员会认定因B供应商未认定,其投标无效,同时因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认定该项目废标。


案例拆解: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其中商务分为40分,技术分为25分,价格分为25分;

违规情形一:分值设置不合理

分析:满分分值为100分,商务分、技术分和价格分不足100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判标准:提出“总分与分项分值总和不一致”相关观点视为正确。

违规情形二:价格分设置有误

分析: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价格分不得低于30%,本案例为25分,不足30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评判标准:提出“价格分有误”相关观点视为正确。

      投标保证金为8.5万元,质保金为4万元;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可免于提交投保保证金、质保金,同时可享受价格评审扣除8%的优惠

违规情形三:不得设置质保金

分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中,可以设置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但不得收取质保金。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评判标准:提出“收取质保金违规”相关观点视为正确。

违规情形四: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落实范围问题

分析:中小企业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只针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享受。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评判标准:提出“中型企业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相关观点视为正确。

违规情形五:价格扣除优惠比例设置错误

分析:货物项目应为10%-20%。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

*评判标准:提出“价格优惠扣除比例错误”相关观点视为正确。

      为了保证采购效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最高限价70%的为无效投标

违规情形六:设置“报价低于最高限价70%的为无效投标”违规

分析:相当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属于违规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评判标准:提出“不得变相设置最低限价”相关观点视为正确。

       开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发现F供应商的代表全程未到场,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认定F供应商放弃投标资格,并对A、B、C、D、E五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E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提供了小微企业名录截图,故认定其投标无效,A、B、C、D四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移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违规情形七:F供应商直接认定放弃投标资格有误

分析:F供应商代表未参加开标活动,应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评判标准:提出“F供应商应视为认同开标结果”相关观点视为正确

违规情形八:代理机构违规审查供应商类型

分析: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认定应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而不是在资格审查环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评判标准提出“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认定流程有误”相关观点视为正确

违规情形九:E供应商直接认定投标无效有误

分析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该供应商只是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能认定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财政部财库〔202046号文》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评判标准:提出“不能认定E供应商投标无效”相关观点视为正确。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除了A自身的公章外,同时还加盖了产品制造商的公章;B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填写成“项目名称”;C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完整,但C供应商为事业单位;D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有模板,未填写内容;除此外,四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对此评标委员会认定,A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书面要求B供应商就误填内容进行澄清更正;C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书面要求D供应商进行澄清补正。在规定时间内,B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进行澄清更正,D供应商完成澄清补正,评标委员会认定因B供应商未认定,其投标无效同时因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认定该项目废标。

违规情形十:认定A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有误

分析:A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已然加盖了自身公章,满足声明函的填写要求,不应直接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评判标准:提出“A供应商满足声明函填写要求,不能认定其无效”相关观点视为正确。

违规情形十一:认定C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有误

分析: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无法参与中小企业划型,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评判标准:提出“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相关观点视为正确。

违规情形十二:要求D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澄清有误。

分析:《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有内容均未填写应认定该声明函无效,要求其澄清相当于重新提交投标文件,属于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评判标准:提出“不得要求D供应商澄清”相关观点视为正确。

违规情形十三:因B供应商未按时进行澄清,认定投标无效有误

分析: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得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不影响其继续参与评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评判标准:提出“B供应商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可继续参与评审”相关观点视为正确。

违规情形十四:采购人认定废标有误

分析:无论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有效,只要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就不得直接认定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

*评判标准:提出“不得认定废标”相关观点视为正确。


常见误区:

家具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是否合规?

答:合规,家具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故本句话内无违规情形。

②项目预算金额为450万元,最高限价为420万元,投标保证金为8.5万元是否合规?

答:合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2%。本案例中项目预算为450万,450万的2%是9万元,故投标保证金为8.5万元是合规的。

③小微企业可免于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合规?

答:合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免于提交投标保证金虽不属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允许范畴,但范畴外的优惠政策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④B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填写成“项目名称”,是否属于可以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

答:是,这种情形属于“明显文字错误”,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和修改。澄清修改后,如果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⑤采购人是否有权认定废标?

答:采购人作为采购项目的当事人,也是最终采购项目的结果确认方,有权认定项目废标。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废标后,采购人还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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