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就某家具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预算金额400万元,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行业明确为“工业”。
当进入评审环节后,共10家投标人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每个声明函都有些许问题。除了这些问题外,其他内容均依规填写提交,对此评审专家犯了难,不知如何认定才好,以下是每个《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描述。
请分析各声明函是否有效,能否澄清修正?并简述分析、认定依据。
案例拆解:
1.A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除了按招标文件要求依规填写相关内容后,还在空白处额外添加了证明自身为小微企业的查询链接。
认定:A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
分析思路: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查询链接由于不可能是按采购文件定制,对于认定中小企业既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也不会影响该声明函的效力。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2.B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人名称和项目名称未填写。
认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B作出澄清。
分析思路:投标文件应已载明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如投标函等。投标文件中的某些文件,如《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采购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属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情形,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
澄清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C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 只填写了属于小型企业,其他内容均未填写。
认定:如C投标人不属于当年新成立的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分析思路:除当年新成立的企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可不填写外,供应商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相关企业具体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一条规定,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问题所述情形,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投标人而言,则相当于重新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是不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4.D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在“企业名称(盖章)”处加盖公章,盖在了填写的数据上。
认定:D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
分析思路:《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位置盖章,属于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影响该声明函的法律效力,不应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5.E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签署日期与开标日期不同步,开标日期为29日,签署日期为27日。
认定:E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
分析思路:《中小企业声明函》签署日期与开标日期可以不是同一时间。《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签署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否则影响《中小企业声明函》效力;开标日期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6.F投标人提交了两份内容不同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认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F作出澄清。
分析思路:投标人提交了两个不同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情形组织供应商澄清。供应商澄清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7.G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在承诺企业划型时,填写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认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G作出澄清。
分析思路:因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做区分。为了保证《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正确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8.H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其制造商在信用中国查询属于失信人。
认定:H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
分析思路: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规定的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是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其货物的制造商不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该声明函有效。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
(三)信用记录的使用。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9.I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行业写成“批发业”。
认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I作出澄清。
分析思路:可能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不仅不属于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而且供应商是直接根据行业进行划型的,如果让其澄清更正,除行业外,企业划型就有可能会同步更改,相当于给予该供应商重新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机会,所以不能通过澄清更正。
从《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规范看,供应商已经在声明函中填写了“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采购文件已经明确了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企业划型有具体标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机构已经可以据此判断该供应商的企业类型,供应商澄清并未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问题所述应属于“明显文字错误”情形,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予以澄清修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0.J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采用的是181号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格式进行填写,数据均真实。
认定:J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分析思路: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规范填写。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废止,按其格式规范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一条规定,该声明函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认定正确分
①第1、4、5、8题答出“有效” 即可得分。
②第3、10题答出“无效+不可澄清”即可得分。
③第2、6、7、9题答出“可澄清,澄清后符合条件有效”相关观点即可得分。
(二)分析分
每题认定答案后给出正确分析,1条得1分;答案正确分析错误,不得分析分;只有答案没有分析,不得分析分。
满分20分,认定正确分10分+分析分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