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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不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被滥用的情形有哪些?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2024年1月1日至8月20日的公告发现,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相关的公告有240577条,与公开招标相关的公告有238229条,与竞争性谈判相关的公告有50367,与询价相关的公告仅16596条,与单一来源采购相关的公告有15733条。2023年全年,与竞争性磋商的相关公告有326227条,与公开招标相关的公告有296540条,与竞争性谈判相关的公告有79257条,与询价相关的公告有25446条,与单一来源采购相关的公告有19663条。有业内人士认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已经成为除公开招标外被采用得最多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方式已经被滥用。那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被滥用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呢?


只要批准无论什么项目都能竞争性磋商?


厨房设备采购,因为害怕供应商低价成交无法履约,采购人拒绝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合理吗?物业服务项目,采购人不希望供应商低价中标(成交)影响履约,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可以吗?有政府采购同行戏称“无所不磋”,即无论什么项目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都没有问题。确实如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赋予了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的权利,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也是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管理阶段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既然这样,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决定都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即使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报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也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东普认为,虽然法律赋予了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的权利,但是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时应当注意“依法”,即依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而非随心所欲选择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九条将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依照采购需求特点分为两类:一类是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另一类是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决定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三条对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从法条内容可以看出,214号文是用列举的方式对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予以界定。22号文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适用原则基于采购需求对于采购方式的决定作用。22号文第十九条规定,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这里的“法定适用情形”是为了与之前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相衔接,决定采购方式的选择的核心因素是“采购需求特点”。其中的“和”意味着采购方式的选择既要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又要符合采购需求特点。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招标办主任刘阳认为,一般需求复杂、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而不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货物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就是对这一采购方式的滥用。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滥用表现主要包括:一些标准统一、采购需求明确、技术规格和服务要求清晰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本不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形,却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22号文第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这里的“一般”意为“原则上”,这就意味着: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原则上不能采用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蔷认为,对于诸如通用设备、空调、窗帘等货物采购、物业管理等已经发布采购需求标准的服务项目,均具备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特点,不应采用竞争性磋商,“无所不磋”的观念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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