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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在供应商处缴纳的社保证明吗?

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投标、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协议,同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在本次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处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这样要求合规吗?近日,有业内人士就此问题咨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对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依法缴纳社保的规定,但是这等同于法定代表人、投标代表的社保须由投标、响应供应商缴纳吗?岭南师范学院招标投标采购中心副主任刘宇靖认为,如果供应商委托的投标代表不是本单位的人,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响应供应商给该投标代表缴纳社保的证明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这样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属于串通投标。实践中,为了甄别串通投标、虚假响应等违法违规行为,一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会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供应商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协议要求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在供应商处任一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以验证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与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这一要求貌似存在一定合理性,但串通投标等行为属于个别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应由财政部门调查后加以认定。而非在采购文件中对所有供应商设置这样的要求,抬高供应商参与竞争的“门槛”,增加供应商的交易成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告诉记者:“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而一个自然人可以成为很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可能存在法定代表人只在其注册登记的法人中的某一处缴纳社保,但这个法人并不一定是本次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因此,要求供应商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本次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处缴纳社保,过于苛刻且不合理。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与采购人缔结民事合同的过程,除了遵循《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民事合同的一般规定。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余春英认为,供应商授权委托他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普通民事代理性质,供应商可以授权委托任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干预,不能限制供应商只能委托本企业的人员参与投标、响应。因此,也不能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投标代表在本次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处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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