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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业绩”中设置为:“投标人2017年以来开展的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等综合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单独实施的保安服务项目除外)的业绩情况,每份业绩得1分,满分5分”,是否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业绩”中设置为:“投标人2017年以来开展的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等综合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单独实施的保安服务项目除外)的业绩情况,每份业绩得1分,满分5分”,是否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