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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名称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驾管信息化监管中心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有一评分细则“提供2017年以来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车驾管综合监管类),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5分。”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认为这一评分细则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代理机构很疑惑,请问这个业绩要求是是属于特定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驾管信息化监管中心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有一评分细则“提供2017年以来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车驾管综合监管类),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5分。”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认为这一评分细则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代理机构很疑惑,请问这个业绩要求是是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业绩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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