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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可以用承诺函响应吗?

关键词


承诺函;实质性条款


案例回放


某中学文印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044万元。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设施设备配置、驻场人员和服务,均为实质性条款(★号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实质性条款的承诺函。


A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在投标文件中以承诺函响应,存在重大缺陷和歧义,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调查认为: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实质性条款的承诺函属于合理要求,并不存在重大缺陷和歧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1.实质性条款可以用承诺函响应吗?


2.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如何保证其诚信履约?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供应商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作出响应,响应的形式可以是文字、数字的描述。如果供应商不满足实质性条款,则其投标(响应)无效。


实质性要求、评审因素均与项目需求和合同履行息息相关,一般不适宜用承诺制。但从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供应商投标(响应)负担出发,有的实质性条款可以用承诺函响应,前提是未中标(成交)前供应商不需要具备的条件,在履约时能够具备即可。例如,上述案例中,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并结合实际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对驻场人员及服务内容提交承诺函响应。


虽然有些实质性条款可以用承诺函响应,但是大多数实质性条款不建议使用承诺函响应。法律和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明确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不应当使用承诺函。例如: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中,实行品目清单制,供应商只有提供了有效的认证证书,才可以享受扶持政策,而不能提供承诺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以此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问题二:履约是政府采购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供应商应当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作出虚假承诺,影响采购结果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采购人应落实好主体责任,做好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管理及考核工作。在采购需求及合同签订等环节明确各阶段考核标准及处罚条款;在项目履约执行过程中,按照供应商投标(响应)承诺函的驻场人数、服务品质和效率等内容考核,避免出现供应商投标(响应)时的“承诺”无兑现、无监管、无处罚。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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