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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撤销”等同于“撤回”

一、招标采购方式

     “撤销”是指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有效期之内撤销投标文件,且撤销后不得再重新提交,此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撤回”是指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对文件补充、修改后欲再次递交,只要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要求准时递交投标文件即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撤回或再次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后未中标的,应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




二、非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中,无论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后对响应文件只出现了“撤回”一种表述,并未作出明确的区分。

      所以,政府采购中“撤销”与“撤回”在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中,并不完全等同,存在一定差别,供应商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过程中遇到不同的情况提交的材料务必清晰、明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差错,毕竟与保证金是否能够按时退还有关。当然,随着各地贯彻财政部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文件要求,大多已逐步取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但投标(响应)过程中仔细检查复核所有材料、确保不出现低级错误还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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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规引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01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02


第十五条第二款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条第二款

......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


03


第十三条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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