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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电子化采购,供应商未在现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是否有效?

关键词


电子化采购;解密电子文件;投标是否有效


案例回放


某单位物业服务项目,在电子化交易平台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有A、B、C、D四家公司通过电子化投标系统提交了电子投标文件。经过电子化开标、评标,B公司中标。中标公告发布后,A、C、D三家公司均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在开标现场,B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代理机构经过调查核实,B公司虽然没有在开标现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但是在评标开始前,由系统工程师在后台帮助其成功解密了电子投标文件,属于有效投标。就此,代理机构向三家公司作了答复。三家公司对代理机构的答复均不满意,于是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三家公司投诉事项成立,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供应商未在开标现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是否有效?


专家点评


关于案例引出的问题,我们咨询了电子化投标系统的技术人员。在电子投标时,供应商须用数字证书(一般为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在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在开标过程中,供应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开标签到,并用CA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目前主流的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开标时投标文件的解密方式主要有:在开标现场插入CA设备解密、远程插入CA设备解密、现场或远程数字扫码签章解密、密码信封临时解密等几种形式。究竟采用哪种解密方式,这要看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设置、系统环境建设及运用情况。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招标人都会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作相应的规定。供应商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解密。否则,因加密、解密失败导致投标无效的,其后果须由自身承担。


在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一般都会设置特殊情况下的投标文件解密办法。如出现投标人的CA丢失或者CA损坏,或者电脑兼容性出现问题等意外情况,可以采用临时补救措施,帮助投标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如采用密码信封进行临时解密操作。解密全部完成后,会公布所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如果因为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未成功对其投标文件解密,视为未投标,所导致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若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为了防止解密失败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况,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法以及发生意外情况的应急预备方案,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回到本案例,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须到开标现场用CA设备解密电子投标文件,且解密时间为1个小时。招标文件还规定了开标时无效投标的几种情形,其中就有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据了解,A、C、D三家供应商在现场插入CA设备顺利完成解密,而B公司在开标现场用插入CA设备无法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改用密码信封进行临时解密操作,也无法实现解密。后来,B公司离开了开标现场,在其它地方联系上了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的软件工程师,由工程师在系统后台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操作,前后用时2个多小时,才完成了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由于B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最终完成解密,A、B、C、D四家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均已导入至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四家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等相关内容也在系统平台公布,系统显示开标已完成。


很明显,有三家公司于规定的时间内,在开标现场成功解密了电子投标文件,而B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在开标现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属于自身原因所导致的后果。尽管后来在系统技术人员的帮助下解密了电子投标文件,但超过了规定时间,且未在开标现场解密,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几种无效投标的情形。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代理机构所认定B公司投标有效的事实是不当的,B公司的投标应属于无效投标。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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