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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导致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按照87号令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规定,如:某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为6家,其提供的投标产品品牌只有2个,由于最终评审结果也是“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据此,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不再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直接判定废标?

因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导致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

按照87号令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规定,如:某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为6家,其提供的投标产品品牌只有2个,由于最终评审结果也是“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据此,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不再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直接判定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前可以依法确定投标人不足3家,可依法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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