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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标时误将设备费作为规费和总价措施费的取费基数,结算时应该调整吗?

【案例背景】

某输变电安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招标,固定单价合同,计价规范按照《输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Q/GDW11337-202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合同采用《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SGTYHT/21-GC-019》。施工方在中标报价中将设备费也列作取费基数,计取了规费和总价措施费。

结算审核时,审计单位认为应将原本设备费作为取费基数的规费和总价措施费扣除。施工单位则认为,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说明设备费不能作为规费和总价措施费的取费基数参与取费,如何报价是投标人的自由。

审计单位的理由是:招标文件明确设备材料的划分,且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的费率及取费基数。施工方此种取费方式涉及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实质性内容且不符合《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年版)》(以下简称“《预规》”)中的计算规定,也不符合《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的形式,应该修正。

【案情分析】

查阅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说明中明确规定了材料和设备的划分,投标文件格式中的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中明确了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的取费基数分别为安装直接工程费和安装定额直接费。按通常理解,这两项总价措施费的取费基数中应不含设备费。该施工方的投标报价涉及修改不可竞争项目清单的取费基数,在招标阶段就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按投标文件格式不符予以否决,为无效报价,那么该中标无效,合同无效。但目前该工程已完工进入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可以将无效报价予以修正,将多计取的规费和总价措施费进行扣除。

审计单位以所谓的施工单位取费方式不符合《预规》应该修正的说法值得商榷。在招标投标确定合同价的情况下,招标文件未曾提及《预规》,结算时,《预规》何来置喙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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