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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未履职、采购文件不合规等有关案例分享

一、评审专家未履职未按法定程序评审的案例


1、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024年6月18日,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对某学校电器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在对该项目质疑的办理过程中,采购人发现评审委员会存在未独立评审的情况并书面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对相关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评审委员会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以及法定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况,XXX电器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所投产品小天鹅5P空调仅有节能标志,无环保标志,评审委员会误认为其满足节能或环保一项就享受价格优惠,当投标产品既是节能产品又是环境标志产品时,应将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为实质性要求。因空调为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应同时满足节能、环保标志,才可享受价格优惠。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2、评审专家存在未客观、审慎履行职责的行为

2023年12月25日,某市中心血站采购大容量低温离心机设备项目评审过程中,投标供应商A公司在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第17条“第六章用户需求表一、技术参数”中,该公司所投产品外观尺寸不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但仍作出“无偏离”的响应本应作无效处理却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存在响应文件未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问题,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有失专家应运用谨慎的客观的评审判断和方法进行评标的专业水平,存有未客观、审慎履行职责的行为。

3、评审专家错将非本供应商提交的磋商记录文件通过符合性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规定,评审专家具有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的职责。

评审专家在某市植物病虫害专业防治项目(预算金额150万元)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评审工作。供应商A公司在提交磋商记录文件时,提交的是投标供应商B公司的磋商记录文件。评审专家未以书面形式要求A公司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接让其通过符合性审查,且对上述问题未能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评审专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4、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无法评标而继续评审

本机关在处理A公司对某学院数字商务综合实训中心项目的投诉案件过程中,经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如下:第二章招标需求“智慧供应链运营系统采购内容和采购需求部分”,对采购需求设置了“★”的指标共7项;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根据投标产品响应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及符合程度进行评价,带“★”指标为重点审查指标,有负偏离或没有提供相关依据或存在缺陷、瑕疵的每项扣7分,共计4项,最高扣28分。”。根据上述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存在评审因素未与相应采购需求对应的情况。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因素未与相应采购需求对应的问题时,未停止评标工作,按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解释继续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规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停止评标工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

【评析】

从上述案例及评审专家实际操作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从头至尾没有仔细阅读,忽略了一些实质性条款要求,导致评审出误;

二是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技术、商务条款中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的,有的评审专家只核对技术和商务偏离表是否响应,就作出判断,导致评审错误;

三是有的评审专家为了追求评审速度,在审查技术、商务要求偏离表时,没有逐条核对,对实质性条款没有完全响应的情况下通过符合性审查,导致评审错误;

四是评审专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

五是评审专家没有独立评审,而是分工协作评审,导致评审出错;

六是有的评审专家对主观分、客观分理解不到位,将客观分打成主观分,导致评审客观分评审不一致;

七是有的评审专家为了帮助某个投标人中标,没有客观、公正的评审。

作为评审专家应该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履职,对评审结果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后提交评审报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二、采购文件不合规、不合法的案例。


1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和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某学院南校区田径场草皮及跑道塑胶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节技术要求规定“★人造草制造企业须持有《体育用人造草》根据新国标GB/T20394-2019标准出具的2019年度全项合格检测报告,须提供检测报告相应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该条为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节技术要求第二条第1款规定“ ★塑胶跑道成品及足球场人造草坪(含填充颗粒)物理机械性能、耐老化性能、无机料含量及高聚物总量及塑胶跑道成品和原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及气味等级符合GB36246-201国家标准,并提供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国家权威检测机构为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为准,原件若是英文的,须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具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备查”,该条为实质性要求(★)。同时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部分“产品实力”又规定:“根据投标人所投预制型跑道产品检测报告相关指标进行评定计分:…”。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实质性条款,实际上就是变相设置生产厂授权作为资格条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2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在某医院住院楼改扩建项目中,磋商公告、磋商文件中均未体现政府采购政策。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在某水利行业强监管实施方案编制项目中,磋商文件评审标准”商务部分,供应商资信情况:1、投标人委托编制了上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得1分,否则不得分”。将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设置为评审因素,变相以供应商成立年限,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上述问题,属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四项“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4、建筑材料指定特定品牌的案例

在某学院高层次人才实验室和办公室改造项目中,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中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8.3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主要材料应使用下列注册正规合格品牌:(注: 该项目的水表、电表等品牌最终以满足发包方后勤服务中心使用要求为准)(1)水泥:南方水泥、海螺水泥、华新堡垒;(2)钢材:涟钢、湘钢、萍钢;(3)电线电缆:金杯、经纬、恒飞;......”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规定的情形。


5、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案例

XXX园区公共管网深度排查项目,预算金额为157.1585万元,由A公司代理采购。监管部门在检索公开发布的该项目招标文件时,发现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同类项目相关业绩”项,设置为:“投标人具有达到本项目招标规模及以上的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合同得0.5分,最高1分。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非开挖点状修复业绩的,提供一个合同,得0.5分。同类项目的界定:项目涉及管道类型必须为城市雨污水管道,内容必须为排水管道检测清淤修复项目”,该评分标准对业绩的认定设置了合同金额规模,属于变相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的问题;对同类业绩限定必须为“城市雨污水管道”,属于设置特定行业业绩,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上述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三、以大化小、未招先建的案例


1、以大化小、规避招标

财政监管部门对县纪委移送的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东盟佳苑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设计(合同价格55.419万元)、南山住宅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设计(合同价格55.419万元)、政府大院住宅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合同价格85.65万元)、南城花园住宅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合同价格55.614万元)、县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城北干道物探(合同价格67.995万元)五个工程设计服务项目,直接通过“三重一大”决定项目承包人(设计、物探公司)。经查,你单位上述5个工程设计服务项目金额均为50万元以上,该金额超过了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中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直接通过“三重一大”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情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未招先建,补办程序的案例

案例一:2024年6月12日,长春某财政局对XXX林业和园林局2024年一期园林绿化工程一标段、二标段采购项目立案调查,发现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公告前部分工程已经进行施工,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为。

案例二:2023年11月前,淮南市某县干部杨某在担任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个人决定该乡某工程建设项目未招先建,后为保证项目招投标程序完备,违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法规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1)未经审批不得招标。依法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应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2)不得规避招标。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3)不得虚假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4)不得随意改变招标方式。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比选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不得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违法采用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 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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