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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参数与产品图册不一致,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吗?

关键词


技术参数;虚假材料


案例回放


某比赛健身房器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中标,并公布了中标产品及型号。B供应商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部分把“哑铃架,尺寸≥2350×650×850mm;平躺式卧推架,尺寸≥1700×1700×1350mm”作为评分因素。A供应商实际所投哑铃架尺寸为2750×855×715mm,所投平躺式卧推架尺寸为1615×1680×1310mm。B供应商提供的是A供应商对外发布的产品图册、官网、某认证官网查询获取的产品型号和尺寸等参数。


B供应商认为,A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虚构、伪造产品参数,属于提供虚假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因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B供应商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A供应商实际交付的哑铃架尺寸、平躺式卧推架尺寸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A供应商就“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得分应予调减1分。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A供应商得分仍排名第一,不改变采购结果。


问题引出


供应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与对外发布发产品图册不一致,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未对外公开,但公布了中标产品型号。B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产品型号、规格等数据,均来自A供应商对外发布的产品图册、官网网站截图和某认证官网查询截图,这些数据和A供应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


判断某种情况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就涉及到定义什么是虚假材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虚假材料,是指伪造许可证件,财务状况、业绩或信用状况虚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虚假。政府采购信息报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说,政府采购对于虚假材料的定义范围比较广,只要是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故意伪造、编造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例如,提供虚假证书和检测报告、篡改数据等行为。


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和对外发布的产品图册不一致,是否属于虚假投标不可一概而论。如果供应商进行技术升级,升级后产品技术参数能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图册更新滞后,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和对外宣传的参数不一致,这种情况下不能判定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具体要看供应商是否对投标文件弄虚作假进行响应。


本案例中,A供应商的技术参数部分最终被扣除1分,则说明A供应商投标文件原本应当扣分但没有扣分。那么,则要分两种情况:一是评审专家未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标,这种情况下A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某些产品技术参数确实没有完全响应,应扣分而未扣分,因此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扣除其相应分数。评审专家应被追责。二是A供应商确实未按实际情况编制投标文件,为获取高分虚构、编造参数承诺自己响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中标结果无效。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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