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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郑人社规〔2024〕5号

各开发区、区县(市)党(工)委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专项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 州 市 财 政 局

                                        2024年2月19日



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成长,选拔培养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郑聚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国家人才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1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对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的专项培养计划,坚持分级实施、精准培养、科学激励、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专项(以下简称“青年博士培养专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做好培养工作。

第二章  培养范围

第四条  青年博士培养专项采取培养人选与培养实施方案相结合的方式,选定培养人选。面向重点企业(含中央驻郑及省属在郑企业)和市属高校、公立医院、研发机构三年内选拔100名左右(其中重点企业不少于80%)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

第五条  重点企业包括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郑州市先进制造业产业链“链主”企业等,重点向我市年纳税1亿元以上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倾斜。

第六条  培养人选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开拓创新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岁(含)以下。

(二)与用人单位签署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保险,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常缴费6个月(含)以上(不含欠缴、补缴)。

(四)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研发工作。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围绕科研方向和岗位需求为培养人选制定明确的培养目标,对培养人选采取“岗位培养”和“实践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岗位培养”需要按照培养实施方案和培养目标,结合岗位和科研需求对培养人选进行培养;“实践培养”指培养人选在我市行业领军企业、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进行实践。每名培养人选按照制定的培养目标,需完成不少于135学时的实践培养。

第八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培养人选的培养工作,市直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培养人选的培养工作。培养专项以拟培养人选所在单位为主体,由用人单位采取“导师制”为培养人选“量身定制”培养方案、选聘培养导师、落实培养计划的日常实施,每年12月20日前向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培养方案实施进度、培养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好年度培养考核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青年博士培养专项的总体实施。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负责人选推荐、培养方案初审、组织期中评估、汇总上报培养人选年度培养考核结果等工作。

    第十条  青年博士培养专项按照申报、受理、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开展,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一)申报。用人单位提交单位及个人相关材料。

(二)受理。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委人才办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集中评审,拟定培养人选。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定人选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公布。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专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专项申报书》。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三)申报人博士学位证书。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以下信息通过政府资源共享进行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报单位提供佐证材料:

(一)申报单位登记注册信息和参保信息。

(二)个人养老保险参保信息。

(三)企业单位近一年6个月(含)以上纳税(实缴)记录。

第六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周期为18个月,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四条  培养期内,进行期中、期末两次培养评估。期中评估认定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由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期末评估认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层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委人才办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培养方案总体目标和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期中、期末评估结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按培养方案实施,完成阶段性培养目标的认定为“合格”;按培养方案实施,基本达到阶段性培养目标的认定为“基本合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培养人选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二)培养人选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培养单位未按培养方案开展培养工作,且未达到阶段性培养目标的。

(四)培养单位无故未参加培养评估的。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给予每名培养人选所在单位10万元培养经费支持。其中,项目单位为重点企业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和各开发区、区县(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用人单位为市属高校、公立医院、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对项目单位给予50%的专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导师培养费、实践培养费,以及开展科研项目所需的设备费、材料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他合理支出。培养资助经费不得作为个人生活费用。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分两期进行拨付:

(一)期中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对用人单位拨付第一期培养经费2.5万元/每人。期中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所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达到“合格”条件的,继续实施青年博士培养专项,拨付第一期培养经费;期中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青年博士培养专项,不再拨付培养经费。

(二)期末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对用人单位拨付第二期培养经费2.5万元/每人;期末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青年博士培养专项,不再拨付培养经费。

第十八条  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如实填报申报信息,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培养单位应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对培养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如有弄虚作假、套取挪用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专项不与我市其他培养专项重复申报。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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