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 >>政采 >> 线下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由同一个公司的人员办理不同公司的文件获取手续吗?
详细内容

线下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由同一个公司的人员办理不同公司的文件获取手续吗?

项目背景:


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取线下评审的方式,共有A、B、C三家供应商办理了文件获取手续,由经办人员登记了相关信息参与该项目。3家供应商也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递交了投标文件,经专家评审,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事由:

该项目在接受主管部门年度审计时,经查阅存档资料,发现A、B供应商分别由甲某、乙某办理文件获取手续,但登记办理A供应商文件获取手续的甲某系B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表,审计人员认为此举违规,A、B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经事后了解,A、B供应商由于是同行,平时也经常有业务交流和合作,因此当A供应商的经办人员通过B供应商了解到该项目已发布采购信息后,也有意参与,但由于业务繁忙便委托B公司的甲某代为办理文件获取手续。


分析:

      供应商认为,只是委托同行帮忙领取一下招标文件,事后均各自独立参与采购项目,独立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独立报价,并无其他串通行为,而且平时实际工作中也确实经常发生此类现象,同行之间帮忙领取一下文件,只不过有的只登记了供应商信息,没有登记真实的经办人员信息。采购人的经办人员也对此心存疑惑,从递交的投标文件看,所有的业绩证明材料、团队人员的身份和社保缴纳证明、项目实施方案等均各有特色,没有累同,双方的报价也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报价异常一致或规律性差异现象,难道B公司的甲某只是帮忙登记领取一下招标文件也不合规吗?


      笔者观点,无论A、B供应商的经办人员是有意或无意,也无论双方在拿到招标文件后是否完全独立地编制投标文件、参与后续投标环节,由于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后,按要求通过公告中规定的合法途径获取招标文件属于投标事宜的一个环节,由B供应商的甲某为A供应商办理招标文件获取手续,同样属于同一个公司的人员办理不同公司的投标事宜,都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禁止情形,不合规。








结论:

      同一个公司的人员不能办理不同公司的文件获取手续。

      随着各地不断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线下获取招标文件将逐渐成为历史,任何供应商都可通过在线下载文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更为便利快捷,监管部门通过IP地址、电脑识别号以及大数据监控,对下载过程全过程留痕,相信同一单位为不同投标人办理文件获取的情况也会逐渐消失。在实际工作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判断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行为也同样可以参照招标方式中明确的串通投标判断标准。



适用法规引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