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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就这五种情形,你知道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目前已经成为采购文件编制难题之一,政府采购项目常常因此而产生质疑投诉,导致采购活动失败。那么,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具体有哪几种情形呢? 第一种是设置区间分值。比如,评审标准这样规定:投标产品某项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由评审专家在1-3分之间酌情给分。这样设置的问题在于给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于同等技术的产品,评审专家可以给低分,也可以给高分,随意性太强,很可能会把真正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淘汰,非常不科学。 第二种是评审标准使用“优”“良”“中”“差”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比如,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进行评估,优得3分;良得2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这样设置的后果和第一种是一样的,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太强。 第三种是横向比较。比如,根据样品的外观、材质、焊缝的平整度、操作方便性等进行判断,各投标人横向比较,排名第一得5分,每降低一个排名降1分,最低得0分。这种设置的问题在于,没有基于采购人的需求对投标人进行评价。假如说,所有投标都很差劲儿,不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却一定要从里面选出三家吗?所以这种横向比较的方法又叫“矮子里面拔将军”。 第四种是评审标准采用倒扣分,扣分总和不等于总分值。比如,技术参数总分60分,共有120项技术参数,每有一项技术参数不满足的扣2分,扣完为止。这种设置的问题在于,扣分总和远远大于总分值,若偏离多于30项则无分可扣,也就是说,投标人的偏离一旦多于30项,这套评价标准就失效了,欠缺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种是设置正偏离加分、负偏离扣分的评分模式,比如,考察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一项正偏离加1分,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这种模式容易产生指标之间代偿的效果,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实际符合采购需求。政府采购的理念是符合采购需求就好,不需要优于采购需求。正偏离加分太多,就把产品本身的很多缺点掩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