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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非法搜集的证据投诉吗?

浙江某医院采购治疗车等推车项目,在中标公示发出后,有供应商投诉中标人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审要求,应该进行扣分。在其提供的证据中,有中标人样品的照片。按道理,投标人是看不到别人样品的,而投诉人之所以能拍到这张照片,是因为该公司投标人员趁招标代理没注意,偷拍来的。

      财政局处理的结果是,驳回投诉,这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然而,尽管投诉被驳回,财政部门还是对投诉的问题进行了核查,根据该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显示,财政部门在调查了投诉的问题后得出问题不存在的结论。

      无独有偶,财政部发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2《XX 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也是类似的情况,投诉人用非法手段获得了证据,财政部门也是驳回了投诉,但是还是对其投诉的问题进行了核实,并查实投诉问题不存在。只不过这次给予投标人一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用非法搜集的投诉肯定会被驳回,甚至可能因此上黑名单。但是投诉的问题如果真实存在,财政部门也不会坐视不理。这个挺有意思的,明明已经驳回投诉了,为啥要查实问题是否存在呢?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因此,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线索,肯定要调查一下,否则有失职之嫌。在财政部门发布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我们屡屡发现一种情况:投诉被驳回,但是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某某违法事实,因此要求采购人重新进行采购。这样一种处理方法,实际变相的帮助使用违法搜集证据的投诉人实现了投诉的目的。至于处罚,找个马甲就是了。

      对于这种处理方式,我并不赞成。因为它可能会鼓励更多的人使用非法搜集的证据进行投诉。既然法律规定了不能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那么对于这种投诉,就应该直接驳回,并且不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相信这样,我们的投标环境会更加和谐。


投诉处理决定书网址:https://zfcg.czt.zj.gov.cn/site/detail?parentId=600233&articleId=wr7vD5oLFuvsBjNyqkeo4Q%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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