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
处理机制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质疑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理主体责任,实行“首问负责制”,同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快速反应机制,确保质疑投诉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短时间内获得调查处理。
(一)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专员制度,充分发挥专员作用,辅助或组织答疑事项。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二)财政部门要按照供应商投诉的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负责处理好本级政府采购投诉。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做到对质疑和投诉事项快速反应、事事有交待、项项有回音,将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和投诉处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优化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
(一)公开质疑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线上质疑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便于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递交质疑函,确保参与供应商质疑救济权利的最大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及时进行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本着应快尽快的原则进行审查,鼓励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供应商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一次性通知供应商在法定时限内补正。
(三)压缩答复时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依法依规、诚实信用、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和诉求。
1.质疑答复: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协助答疑:质疑事项涉及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地作出解释和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客观有据,并逐一回复质疑事项,不得敷衍塞责、答非所问。
三、创新政府采购调解机制
(一)建立调解机制。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类投诉案件时,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财政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引导双方化解矛盾。
1.调解范围:有下列情形的投诉可以进行调解。
(1)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2)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3)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4)当事人各方均具有明确的调解意向。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宜进行调解。
2.调解人员:政府采购投诉调解由财政局组织实施,组成投诉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顾问、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专员及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如有需要,可邀请评审专家、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或单位代表参加。调解小组人员组成可视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调解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调解方式:
(1)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小组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4.调解程序及时效: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调解后,财政部门组织完成调解工作。财政部门应提前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处理。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投诉人签署调解协议后,书面申请撤诉,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5.调解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的;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论证机制。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件,财政部门可组织法律顾问、评审专家或专业人员等召开论证会或进行书面论证,就投诉处理提出专业意见,作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参考依据。
四、优化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
(一)扩宽投诉渠道。财政部门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投诉受理渠道,按照规定及时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供应商可通过现场递交、邮寄材料、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依法依规进行投诉。
(二)提高处理效率。鼓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压缩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时限。
1.投诉审查。鼓励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投诉处理。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鼓励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三)依法依规处理。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建立调解机制。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在处理各类投诉案件时,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通过召开案件协商会、沟通调解、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引导双方化解矛盾。
(五)实行台账管理。财政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登记、受理工作,建立投诉处理台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投诉的受理、处理等情况。
(六)完善法律咨询论证制度。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件,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组织法律顾问、法规机构等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或进行书面论证,就投诉处理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提出意见。法律咨询论证情况应当记录整理,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作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参考依据,并归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档案。
五、保障措施
(一)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依法依规、完整明确、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从源头上减少政府采购质疑投诉。
(二)客观公正进行采购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评审准备工作、严肃评审纪律,做好信用评价记录,保证评审活动依法有序、高效开展,确保采购活动公正公平,从而预防在采购过程中质疑投诉。
(三)提升质疑投诉处理能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依法及时处理质疑事项。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减少质疑投诉事项发生。
附件1咸丰县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征求意见书
附件2咸丰县政府采购投诉调解记录
附件3咸丰县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协议书
附件4撤回政府采购投诉申请书
附件5咸丰县政府采购投诉渠道
咸丰县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