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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市以上领导肯定加20分,合理吗?

某生活垃圾示范小区第三方服务项目采购文件载明:所负责运营项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受到市以上领导或市级以上单位肯定每次加20分;获得国家级、省、市奖项者,国家级奖项50分,省、市奖项每次加30分;最多加100分。这样规定合理吗?奖项,指基于表彰在某一个领域有突出表现的证书或者称号。对于供应商而言,奖项代表荣誉。实践中,采购文件把供应商奖项设为评审因素的情况非常普遍,将与履约无关的奖项设置为评审因素已经成为质疑投诉的焦点。采购文件常将哪些奖项设置为评审因素呢?会导致哪些后果呢?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近一年的采购公告,发现要求供应商提供奖项的项目相当多。例如:某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专职保安服务项目采购公告载明: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颁发的“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等类似荣誉的证书的,其中县(区)级得1分,地市级得2分,省级及以上得3分,满分6分。某公共卫生防控信息化项目采购公告载明:参与设计的医疗卫生信息化产品具有获得市级或以上科技进步奖,得0.5分。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常将施工质量奖项设为评审因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奖项一般指:投标人承接(含参建)的建设工程获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监督的同级行业协会颁发的“鲁班奖工程”“金匠奖”“建设工程优质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施工质量奖项。例如,某预算为777万元的幼儿园园舍维修改造项目公告载明: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供应商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类奖项等荣誉的,地市级及以上的,得4分,没有不得分。某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公告载明,投标人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奖项最高可以得2分,其中:获得省级或以上奖项的每项得1分,获得市级奖项的每项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


还有个别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将深圳、大连、日照等地市推行的“市长质量奖”设为评审因素,分值2分。该奖项资料显示:这一奖项主要授予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该市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甚至有一些项目把奖项设置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例如,某市医院乳腺钼靶机采购项目要求:“整机设计方案优秀,获得过国际或国内设计类行业奖项,提供获奖证书”;某工程建设项目要求必须提供下列奖项中的一种:鲁班奖(公共建筑工程)、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建筑工程)、詹天佑奖(建筑工程)。


分析财政部投诉处理公告和处罚公告可以发现,涉及奖项的不在少数。例如,财政部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六号,投标文件将“投标货物专利技术与所获省级以上职能机构奖项等因素”作为评审因素,被认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四十三号,财政部监督检查发现,某学院因采购文件将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被责令整改;信息公告二千一百三十二号,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在2022年后“荣获全国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百强企业”的加5分,被认定构成“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的类似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也不少,如某职业技术学院定制虚拟仿真实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或者生产厂商获得VR50强企业的得2分,否则得0分”“投标人或生产商开发的VR/AR项目曾获得创新奖的得2分,否则得0分”,被财政部门认定均构成对其他潜在的供应商的限制和排斥。


业内资深人士姚鲁提醒,大多数奖项评选条件存在成立年限、规模要求或者局限于某些地域,如果设置为评审因素、实质性条款或者资格条件,容易对供应商形成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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