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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追加,如果追加的金额未超过百分之十,但超过了采购限额标准甚至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种情况追加是否合法?是否有追加次数的限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追加,如果追加的金额未超过百分之十,但超过了采购限额标准甚至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种情况追加是否合法?是否有追加次数的限定?


答:只要追加采购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就是合法的。追加采购的次数没有限制,同一原始合同期限内累计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追加采购应签订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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