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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奖项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

实践中,因将奖项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而被投诉的情形很多,奖项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的依据是什么?哪些奖项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


奖项设为评审因素有依据吗?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因素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东普认为,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和履约密切相关,要将奖项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该奖项证书必须与采购需求、履行合同相关。


对于奖项证书是否可以作为评分项,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编号0143-3138736答复中指出,“奖项”和“证书”是两个应当区分的概念。对于“证书”而言,如果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有关资质和能力认定的证书,可以作为加分项;对于“奖项”而言,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禁止行为。协会一般都是某个特定行业的社团组织,其颁发的奖项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不得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中的加分项。


奖项不宜设置为评审因素


奖项与供应商履约关系大吗?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德州学院资产处工作人员张勇认为,国家对于奖项评选是严格控制的,并不鼓励。2018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2019年,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强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2024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重申继续坚持目录管理模式不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政府采购作为政府机关的公共行为,理应引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落实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要求。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表示:要在人大法工委的支持下,对各地围绕市场主体展开的评选活动进行清理;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政府的榜单上只有“黑榜”没有“红榜”“红榜”是消费者的口碑,是企业应该做到的,“黑榜”就是违法经营要受到惩处;不要再为企业的行为背书站台。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看来,过去那种提高产品质量、创造名牌产品要通过政府来进行评比和奖励的观念,实际上扭曲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容易产生政府的寻租腐败行为。对于一些与政府没有脱钩的协会的评比活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强调也是不允许的。


那么,对于民政部依法注册登记的协会(非山寨社团、离岸社团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奖项能否作为评审因素,国库司的答复也非常明确:民政部依法注册的协会颁发奖项与货物服务质量一般不直接相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至于规划类项目中,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鲁班奖等协会颁发的奖项,国库司在答复中也明确指出:所述的几个奖项均是特定行业协会颁发的,不应作为评分因素。


所以,目前找不到“奖项”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的依据,能设置为评审因素的奖项基本没有。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认为,将奖项设置为评审因素不符合公平竞争和放管服改革趋势,很多奖项还存在规模限制,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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