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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联合体中有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情况如果一个联合体中有一方为境内企业且为牵头单位,另一方则为境外企业,是否属于进口服务范畴? 如果是,且未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参与投标,是否应作投标无效处理?如果一个联合体中有一方为境内企业且为牵头单位,另一方则为境外企业,是否属于进口服务范畴? 如果是,且未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参与投标,是否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答:政府采购供应商应该为国内市场主体我国目前尚未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对外开放因此,因此境外企业不能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也不能参与联合体投标。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购买进口产品和服务,联合体的一方如为境外企业,则不具备投标资格,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