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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吊销、注销

案  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等情形”。开标现场,投标人 B 公司提出投标人 A 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屏图片。评标委员会核查,A 公司确实因“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手续”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分  析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也就是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来说,营业执照是营利法人资格的证明。只有办理营业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法人才正式成立,才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方可以作为合格的民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参与投标竞争。

但是领取营业执照后,由于经营不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会依法对有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法人吊销其营业执照,如《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其后果是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其也就失去投标资格。

当然,企业法人在营业执照吊销后、注销前其法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只有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债权债务关系全面清理完毕,合法地退出市场,法人资格才终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本案例中,投标人 A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被限制参与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其投标应当被否决。





提   示



1)投标人应合法经营,避免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如果企业不再经营,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合法退出市场;如果企业仍需继续经营,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尽快取得营业执照、恢复经营资格。


2)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审查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来核实投标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等方式获得投标人经营状态是否正常,营业执照有无被吊销、注销的情形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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