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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通知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全面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设置限制,排除各类不合理规定和条件,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维护我区政府采购领域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营商环境更高质量发展。

二、审查机制

(一)审查范围。区域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适用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在采购文件公开前,应对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采购需求、评审规则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合法。

(二)审查方式。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自行对采购方式适用、供应商资格、采购需求、评审规则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采取内部特定 机构统一审查,也可采取咨询专业机构、法律顾问、单位集体研究决议等方式形成审查意见。

三、审查重点

结合我区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实际,重点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及实施程序的审查。包括:采购方式是否依法适用;供应商资格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性;采购需求是否完整明确、是否存在限制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规范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设定明显超出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对外地供应商设定不同的资格审查方式和标准;将供应商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格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资格条件直接或变相限制外地供应商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政府采购活动,要求供应商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二)是否存在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三)是否存在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将有规模要求的认证作为资格要求;要求达到与采购金额不匹配的(高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等级标准。

(四)是否存在设置资格条件和实质性条款不合法合理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将国内非普遍性的认证或对企业规模作出限制的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将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技术需求作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指标,通常情况下,未根据项目实际优先采用数值范围来确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五)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合法合理。包括但不限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将经营年限、特定金额、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将信用等级、信用名单作为评审因素;将响应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作为评审因素。

(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必要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无必要提供现场踏勘考察答疑;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制造商才能准确说明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未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制造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制造商在市场上不具有可替代性。

四、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应将审查结果(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备查。采购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发布采购文件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修改采购文件向社会公开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严格责任追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对采购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经依法查实后,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进行处罚。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公平竞争审查表

 

                                   荆州市沙市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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