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供应商系同行,均参加了某采购人的一个内控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属于服务类,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且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按采购人内控采购要求比照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程序。有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该项目并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中甲某系B公司的授权代表,最终A公司获得成交资格。由于该项目需要明确一名项目现场负责人并提供现场服务,A公司由于业务繁忙,时间冲突,人手不足,为了能够按时履约,考虑到B公司也是业内同行,对该项目已有所了解比较熟悉,经与同行B公司的授权代表甲某个人协商,委托甲某作为A公司的项目现场负责人。A公司最终和采购人签署了合同,合同中也明确了甲某为现场负责人。
事后审计人员进行项目审计时对此提出异议。但A供应商却认为A、B公司各自独立参与项目,甲某作为B公司的授权代表,但B公司并未获得成交资格。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均实施完毕后,和采购人签署合同的供应商主体为A公司,所有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均由A公司承担,并没有转包也没有分包;A公司在磋商响应过程中和B公司并无其他串通行为,成交后由于公司人手不足原因,如何调派人手、委派何人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是公司内部事务,况且A公司保质保量地按时履约,没有因人员安排影响项目实施,也没有侵害采购人利益,因此A公司认为并无不妥,据此提出自己的申诉理由。
试问A公司的申诉理由成立吗?笔者观点,虽然此项目并未发现其他能够证明A、B公司存在不合规行为的存档资料,也不能仅凭委派甲某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这一点就作出不合规的结论,但A公司的做法于情于理难以说服他人,无论是何原因,笔者认为都不可取,或者在合规性问题上经不起深入核查。理由是:
一、如果甲某确实属于B公司员工,代表公司参与项目,虽然B公司未获得成交资格,但甲某个人身为B公司员工却接受A公司的委托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此行为是否违反B公司规定?作为同行的A公司如果未经B公司同意,直接委派甲某是否合适并且正当?除非A、B公司本身存在其他不为人知的关联关系,否则A公司的行为难以自圆其说。至于此关联关系是否影响双方共同参与同一项目就需要进一步核查,所以此举不可取。
二、如果通过查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方式继续深入核查,发现甲某真实身份系A公司的员工,因为采购人的内控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基本数量也要达到3家,B公司受A公司邀请,虽然愿意参与但因工作原因无法派人参与现场磋商,甲某就“自告奋勇”地代表B公司“隆重出场”,属于典型的同一公司或个人为不同供应商办理投标(响应)事宜,所以此举不合规。
笔者认为,虽然此项目是采购人的内控采购项目,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但无论什么原因,A公司的做法都不合规或存在难以自证清白的违规嫌疑,因为任何采购人的每一位经办人员、采购代理机构都不希望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不合规现象,毕竟合法合规是首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