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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招标,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A为招标人的工作人员,请问,该种情形下,该评标专家A是否需要回避?

视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制度而定。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条款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包括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列明了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可以看出,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并不存在评标专家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禁止性规定

然而,部分地方性文件对于该项事宜存在着其他限制性规定,如江苏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对于评标委员会提出下列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1人”。可见,相较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江苏省对于评标专家的回避情形更加宽泛。

因此就本案而言,评标专家A作为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回避,在国家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视项目所在地方性文件规定,以及项目所属企业内部制度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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