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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 财综[2019]2号 2019-1-18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要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三年时间,中央分批支持部分人口净流入、租赁需求缺口大的大中城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构建有利的体制机制,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促进专业化、机构化租赁企业发展,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改善租赁住房消费环境,加快形成租购并举的格局。 二、支持方式和内容 中央财政对确定的示范城市给予奖补资金支持,试点示范期为三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标准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10亿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每年8亿元,地级城市每年6亿元。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可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示范城市可以自主确定资金使用方案。 三、示范城市确定 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部分城市作为示范城市,以调动城市的积极性。具体工作程序:有关城市按照自愿原则制定实施方案,通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申报(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直接申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地方申报材料进行基础性审核,确定参加竞争性评审的城市名单,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主要根据申报城市新增租赁房源数量、解决新市民租赁需求人数、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情况等指标,确定入选城市,并向社会公示。具体申报指南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示范城市是住房租赁市场培育主体,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预算安排、资金管理、监督考核等重大事项,构建有利于租赁市场发展的政策环境,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发展租赁市场,实现预期工作目标。试点期间,各城市应按年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组织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案的编制,督促示范城市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向全国进行推广。同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示范城市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达不到预期绩效目标的,相应调减预算。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