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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维保,在采购需求中或采购文件中标明已有大型医疗设备的品牌或型号、要求提供原厂配件,但并未要求原厂(或厂家)出具授权、盖章等,是否合规?

对已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维保,在采购需求中或采购文件中标明已有大型医疗设备的品牌或型号、要求提供原厂配件,但并未要求原厂(或厂家)出具授权、盖章等,是否合规?


刘亚利:合规。设备维保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维保设备的具体情况,如维保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商、购买时间等信息。否则,维保项目的服务范围、对象无法确定。


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实质性要求。但是设备维保项目要求提供原厂配件,并不违反该规定。


对于新设备采购,《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业绩情况及其管理能力等,避免出现买得便宜用得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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