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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业绩与无效业绩在招标评标中的认定及处理,投标如何规避无效业绩,附法律依据招标文件中通常会明确列出业绩(资格条件业绩/评分业绩)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包括需要提供的文件种类、格式、内容等。除满足要求的业绩外,虚假业绩与无效业绩经常出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评标过程中对虚假业绩与无效业绩的认定及处理,对于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但是二者又存在很大的区别。以下是关于这两者在招标评标中认定及处理的详细分析,以及用实践经验告诉你如何规避投标时提交无效业绩,文末附法律依据。 真实性核查: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会仔细核查投标人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关键文件的真实性。通过比对文件中的信息与实际情况,如项目规模、完成时间、参与人员等,来判断业绩是否真实存在。 伪造变造行为检查、鉴定:检查业绩证明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例如,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或者通过与其他来源的真实信息进行比对来发现不一致之处。 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无效业绩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通常指的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或无效的情况,导致该业绩无法被认可为有效。 2、无效业绩的认定无效业绩是指投标人在参与招标过程中,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从而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一般存在以下问题之一:
3、无效业绩的处理评标阶段处理:如果投标人存在无效业绩,无效业绩为资格审查业绩,可能将无法通过资格评审;若业绩为评审得分项,则该业绩不得分,最终可能影响其中标机会。 在准备投标文件前,务必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确保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符合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清晰、真实的业绩证明材料,并确保所有关键信息均能得到验证。 建立健全的业绩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