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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时有哪些常见误区?对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而言,对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的情形应该不陌生,但笔者经常遇到采购人代表、评委、供应商授权代表都对此要求吐槽,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这么简单、这么明确的材料要求为何总是出错,导致项目一次又一次重新采购,耽误正常的工作进展?另一种是究竟需要什么材料,我们明明提供了材料,却总说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要求或对照评分标准要扣分,究竟错在哪?那么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时的常见误区究竟有哪些?笔者整理了一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01. 一、针对供应商即法人的要求。此要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供应商应具备的法定条件而提出的,其中包括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不符合要求,资格审查难以通过,无法继续参加具体项目评审。常见误区有: 1.材料的所属期限不符合要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开标前某一期限内、比如近半年内任意一月的证明材料,但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对应期限不属于指定期限内,超出了指定期限,显然不符合要求。投标响应文件中此证明材料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属于资格审查必须提供的不可或缺、不允许出错的材料;但如果要求提供连续多月的证明材料则属于违规要求,可以提出质疑并要求更改。 2.材料的具体内容不符合要求。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误作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材料,出现此情形的原因之一是供应商经办人员或配合实施的财务人员未仔细审核,另一种原因是社会保障资金现在也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供应商的经办人员对究竟何为社会保障资金概念模糊,以为只要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凭证都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社会保障资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内容,与增值税、所得税等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截然不同,务必仔细审核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 3.材料的具体形式不符合要求。部分供应商因政策性缓缴、免缴或单位性质原因,没有符合采购文件指定期限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记录材料,此时应将本地区缓缴、免缴或本单位属于免缴对象的政策依据(批复)以及在社会保障部门的开户资料一并提供,作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切不可因为没有缴纳记录就不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只标注缓缴、免缴却未提供证明材料,无法有效证明自身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导致资格审查难以通过。 02. 二、针对个人即服务团队成员或授权代表的要求。此要求是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的要求,有的涉及符合性审查,有的对应评分标准。常见误区有: 1.授权代表,要求提供投标(响应)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但相关证明材料显示为授权代表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主体却不是投标(响应)供应商,或者缴纳的期限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具体期限,导致符合性审查通不过,无法参加后续评审;虽然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授权代表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是本单位的员工,也可以是其他公司人员,只要不存在相互关联关系即可,但若采购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务必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 2.服务团队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备某些证书的重要技术人员或者所有服务团队成员,如果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提供投标(响应)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则必须按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方可得分,否则不得分。不得分的情形包括: (1)未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或者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带有社保部门缴款专用章的证明材料(部分采购文件指定了证明材料的具体形式应按要求提供); (2)缴纳社保的主体不是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响应)供应商; (3)缴纳社保的期限不是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明确的期限; (4)提供了供应商缴纳社保的汇总记录,有总人数、总金额,却没有每个人的包含个人信息的具体明细记录,无法证明服务团队成员的社保是由投标(响应)供应商为其缴纳; (5)有具体缴纳记录,但系通过个人手机APP查询的页面记录截图,未将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一同截图在一个页面,仅凭一个只有金额、月份的截图,无法证明是某服务团队成员的缴纳记录; (6)证明材料的内容、期限都符合要求,却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加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公章。 还有一种情形,虽然供应商没有错,但容易导致误判,有可能丢分,即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时,文件编制人员图省事,将公司所有人员缴纳社保的明细记录都提供在投标(响应)文件里,或者将服务团队人员淹没在所有名单中的那些页面提供了,未单独一一对应进行标注或截图,而且提供的页面截图资料模糊不清或字号较小,导致评委们在评分时需要一个一个去核对查找,难免疏漏甚至有可能误判失分。所以供应商需换位思考,仔细研读采购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按要求提供,尽可能准确、清晰、明了、对应,方便评委快速查阅,才有可能提高中标(成交)的概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