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政府采购 >>文件编制 >> 同类合同业绩能否进行细化量化?如某财政局需要采购政府采购培训服务,在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评分项设置为:服务过国家部委加5分,服务过省级政府采购当事人加3分,服务过地市级政府采购当事人加1分,可以这样设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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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合同业绩能否进行细化量化?如某财政局需要采购政府采购培训服务,在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评分项设置为:服务过国家部委加5分,服务过省级政府采购当事人加3分,服务过地市级政府采购当事人加1分,可以这样设置吗?

同类合同业绩能否进行细化量化?如某财政局需要采购政府采购培训服务,在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评分项设置为:服务过国家部委加5分,服务过省级政府采购当事人加3分,服务过地市级政府采购当事人加1分,可以这样设置吗?


刘亚利:业绩情况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时,应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以免评审时引起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按照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标的直接相关的原则,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采购人关注的应是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而不是采购人的层级。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综上,问题所述做法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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