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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供应商恶意串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是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必须三罚并举吗?

对于供应商恶意串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是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必须三罚并举吗?


刘亚利:从政府采购法律本意来看,是三罚并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其中,从轻处罚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则是在法定最轻处罚种类、最小幅度之下给予处罚。


建议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严守监管执法底线,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效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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