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政采 >> 【案例】投标人”经营范围“未包含物业服务,能否中标?
详细内容

【案例】投标人”经营范围“未包含物业服务,能否中标?

【案情】

某国有企业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物业服务,成交候选人公示阶段,应答人A提出异议,认为成交候选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未包含物业服务,不能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被否决。请问应答人A的异议是否成立?

【分析】

应答人A的异议不成立。本案采购文件未将“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作为企业资格条件。而且,国家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应当指出的是,只有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行为)才可以作为应答人的企业资质条件,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这些事项(行为)必须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后,才可以从事或实施。经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均未有涉及物业服务的行政许可规定,因此依法成立的成交候选人可以提供物业服务。


seo seo